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诉郑*、郑*、史*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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