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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烟台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诉郑*、郑*、史*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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