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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又名王*与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诉被告郭*、刘*、王*(又名王*)、刘*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公司诉称:原告是“三环牌”锁类产品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号为133629号,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1999年1月,该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声誉。原告发现被告在临沂土杂市场内销售假冒原告“三环牌”注册商标的锁具产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三环牌”锁类商标专用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人民币4万元,并负担所有诉讼费用、查取证据及异地差旅费等合理开支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公司所诉被告郭*、刘*、王*(又名王*)、刘*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三*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三*司。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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