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化*石油分公司诉通许县城东加油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化*石油分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化*石油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中*化*石油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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