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珍诉被告陈*、增城市日和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何*珍于2008年12月30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增城市日和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