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富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洪*招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被告(反诉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被告(反诉原告)预交的另一半受理费4400元退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