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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APSISINDUSTRIALC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SYNAPSISINDUSTRIALCO.,LIMITED、深圳市*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0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10元,减半收取为3655元,由原告深*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365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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