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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销(中国**限公司顺德新一城店与广州市**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迅销(中国*限公司、迅销(中国*限公司顺德新一城店(以下简称迅销公司新一城店)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14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两上诉人上诉称:1、原审法院以裁代判,在未经实体审理情况下就将迅销公司新一城店的销售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有悖诉讼程序规则。2、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普通商标侵权纠纷,不具有重大影响,违背客观事实,结论错误。3、本案系全国范围内的系列案,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从节约诉讼成本及确保司法统一性出发移送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属侵权纠纷案件。《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迅销公司新一城店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地在佛山市顺德区,其住所地也在佛山市顺德区,且本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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