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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欧**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柳州欧*有限公司因起诉开封市*备有限公司、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柳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市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定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院既非侵权行为地亦非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于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对柳州欧*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柳州欧*有限公司上诉称,开封市*备有限公司利用网络突出使用“开封欧维姆”商号进行不正当竞争侵权,同时使用“kfovm.com”的域名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会被柳州市相关公众看到并误解,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损失结果也会发生在柳州市内,网络侵权行为地包括柳州。只要是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就应适用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柳州*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柳州欧*有限公司诉称开封市*备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开封欧维姆”公司,使用“kfovm.com”的域名开办公司网站,生产销售相同的预应力产品,主张的是开封市*备有限公司侵犯了柳州欧*有限公司的商号名称、注册商标,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柳州欧*有限公司的诉请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为该院既非侵权行为地亦非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柳州欧*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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