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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三**限公司与肇庆市龙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XXX*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XX日用化工厂、肇庆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孔*新、审判员何*、审判员钟*组成合议庭。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XXX*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X*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X*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X*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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