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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明电器厂与广东**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限公司诉被告中山*有限公司〔(2006)江中法民四初字第4号〕、诉被告江门*有限公司、江门市*明电器厂〔(2006)江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商标侵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05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有限公司、江门*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健明电器厂赔偿原告广东*限公司损失80000元;

二、原告广东*限公司书面授权同意被告中山*有限公司、江门*有限公司、江门市*明电器厂出口被江*关扣留的价值25116.48美元共5544台、价值13824美元共4608台涉案产品;被告中山*有限公司、江门*有限公司、江门市*明电器厂支付原告广东*限公司“NOWAKE”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10000元;

三、原告广东*限公司许可被告中山*有限公司、江门*有限公司、江门市*明电器厂在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期间继续使用“NOWAKE”注册商标出口产品至国外;被告中山*有限公司、江门*有限公司、江门市*明电器厂按申报海关出口货物总值的2%支付给原告广东*限公司“NOWAKE”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具体许可使用协议由双方于2006年8月1日之前自行签订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被告中山*有限公司、江门*有限公司、江门市*明电器厂于2006年8月1日前自愿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回对“NOWAKE”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

四、原告广东*限公司自愿放弃(2006)江中法民四初字第4、5号两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2006)江中法民四初字第4、5号两案的保全费共3165元、诉讼费共12040元合计15205元,原告广东*限公司负担7602元,被告中山*有限公司、江门*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健明电器厂负担7603元。

上述协议中,一、二、五项各方在2006年7月10日之前相互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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