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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蜓皮鞋厂与吴**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温州*蜓*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温州*蜓*厂的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南省*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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