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夏*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宜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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