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限公司与被告北碚区歇马镇陈*副食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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