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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浙江**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诉被告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以王*已经停止侵权行为、主动销毁了侵权商品、积极消除影响为由,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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