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有限公司诉陈*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瑞*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瑞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瑞*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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