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限公司诉被告谢*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撤诉的相关条件,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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