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限公司与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限公司诉被告谢*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撤诉的相关条件,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