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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诉被告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25元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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