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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前**有限公司与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前*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爱治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前*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预收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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