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前*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爱治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前*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预收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四川省**限公司与重庆市璧**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绵**有限公司与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林*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有限公司与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泸州**限公司与北碚区歇马镇陈*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保**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江苏凯**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浙江**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瑞安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