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县*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县*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茂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茂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