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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有限公司与王**商标侵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宁波东*有限公司与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四川省*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自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职权发现,该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川检民监(2014)51000000253号民事抗诉书,以该民事判决认定王*侵犯东*司商标专用权的相关证据均系伪造等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四川省*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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