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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福建省晋**业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晋江连捷纺织*限公司与被告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晋江连捷纺织*限公司于2008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晋江连捷纺织*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晋江连捷纺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福建省晋江连捷纺织*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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