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晋江连捷纺织*限公司与被告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晋江连捷纺织*限公司于2008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晋江连捷纺织*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晋江连捷纺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福建省晋江连捷纺织*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