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限公司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院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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