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诉被告贾*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郑州**限公司与付**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公司)诉被告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深**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深**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深**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与吕*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限公司与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路从慧与被告信阳**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路从慧与被告信阳亚**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路从慧与被告大商股份信阳千**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