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从慧与被告信阳**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从慧于2014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且不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从慧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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