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飞凯便利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泸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泸**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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