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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限公司与长沙**剑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华剑烟酒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泸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泸**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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