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中商**责任公司光谷店与武汉中商**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商**责任公司光谷店、武汉中商**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中商**责任公司光谷店、武汉中商**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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