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商**责任公司光谷店、武汉中商**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中商**责任公司光谷店、武汉中商**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