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诉被告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郑州*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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