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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任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长铁天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任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长铁天恒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任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小米**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小米**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小**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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