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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牌**限公司与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公司与被告罗**发生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栗波、被告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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