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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有限公司与宝鸡**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福建七*有限公司与宝鸡*都超市、江*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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