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维**公司(NVIDIA与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市圣托马斯路2701号。

法定代表人大卫香农(David

Shannon),法律总监。

被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三号鼎好天地电子市场A座A4911。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维*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一中民初字第5587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知)终字第483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维*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3000元及停止侵权,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及对外投资登记,无银行存款。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维*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停止侵权,应履行的人民币103000元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5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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