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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中山**有限公司与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

审理经过

吕*、中山*有限公司(简称中*公司)因与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吕*、中*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广东*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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