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维**公司(NVIDIA与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市圣托马斯路2701号。

法定代表人大卫香农,法律总监。

被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3街72号6号楼3层3309室。

法定代表人杨*。

维*公司诉北京*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5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维*公司(NVIDIACorporation)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3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所有权、无车辆所有权、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维*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第3249483号“GEFORCE”商标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履行的人民币53000元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5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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