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WONGYAU),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何*,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龙*发公司与被告北京柯*龙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龙*发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发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龙*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开发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