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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限公司与龙口**姓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黄城老百姓商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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