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上列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第三人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