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5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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