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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袁*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5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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