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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