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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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