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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