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和好,而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和好,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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