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以和好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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