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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