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其亲友及法庭工作人员做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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