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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其亲友做工作,双方已经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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