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其亲友做工作,双方已经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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