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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邵**离婚纠纷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三初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系再婚,原、被告于2009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邵X(2010年12月14日出生),现与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婚后感情都一般,并于2012年7月份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前无个人财产,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邵*从2012年7月份分居至今已满2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因此关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予。原、被告婚生女孩邵X(2010年12月14日出生)现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原告应给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以每月300元为宜。故关于原告要求婚生女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与被告邵*离婚。二、婚生女孩邵X(2010年12月14日出生)由被告邵*抚养,原告王*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从2015年5月份开始给付至子女满18周岁为止,此款每月2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负担75元,由被告邵*负担75元。

上诉人诉称

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的主要理由是:原审法院将婚生子女邵X判归被上诉人抚养错误。2、家庭财产全部判归被上诉人所有不公平。3、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一万元未判决偿还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邵*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在孩子三岁时就离家出走,孩子一直跟随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父母共同生活,被上诉人抚养孩子的条件比上诉人优越有利孩子成长。2、上诉人在起诉时放弃分割财产。3、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为给父母看病,上诉人不给拿钱,被上诉人无奈给上诉人出具了欠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欠条、户口本、黄家*员会证实材料,李*、王*、王*、邵*的证实材料等证据载卷为凭,并经一审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邵*就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系婚生子女抚养权及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抚养纠纷案件时,判决子女由谁抚养,应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本案中,上诉人王*无固定工作,与父母一起生活,被上诉人邵*向本院提交了其工作及收入证明,且在上诉人王*2012年离家后,孩子一直跟随被上诉人邵*及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在此种情况下,原审判决孩子由被上诉人邵*抚养并无不当。如日后,上诉人王*生活条件改善,其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可以另行主张变更抚养关系。上诉人王*在起诉时,明确表示放弃分割家庭财产,故原审判决将家庭财产判归被上诉人邵*所有正确。至于上诉人王*要求被上诉人邵*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的请求,因其在一审时未提出该请求,本院对此不予审理。其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上诉人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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