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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