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以和好为由,而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和好,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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