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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和好,而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和好,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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