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以需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问题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孟*的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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